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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租期小于1天的,按1天收取基本保险费、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、可选服务费等费用;2.租期超过1天的:(1) 租期内整日的部分,按天收取车辆租赁费、可选服务费等费用;(2) 租期内非整日的部分:a) 不足4小时(含4小时)的,按超时服务费标准计费;b) 4小时以上但不足24小时的,计1天租期,按天收取车辆租赁费、可选服务费等费用。注:周租/月租产品为打包计费,不计免赔服务费、GPS导航仪服务费按7天计费,其他费用计费标准同普通产品。